海關總署最新公告:進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,進一步加強!
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9號(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的公告)
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進一步加強進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,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檢驗模式
對進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批批“審單驗證+口岸檢驗或者目的地檢驗”模式,根據進口危險化學品屬性和危險貨物包裝類型設定檢驗作業環節(地點)和比例。
二、申報要求
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報關時,應在“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”如實填報貨物屬性、檢驗檢疫名稱、危險類別、包裝類別、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(UN編號)、危險貨物包裝標記(包裝UN標記)和目的地檢驗檢疫機關等,并按照申報貨物項分別上傳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(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)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(編注:見下文“公告回顧”)。
關務小二提醒:除以上要求,企業還需要留意2023年3月31日起更新的進口?;冯S附單據申報規范,詳見《進口?;冯S附單據對應商品項號關系申報新規》。目前一份隨附單據不能勾選對應多個商品項號哦,只允許一對一,否則會退單!
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報關后,應及時通過“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”查詢檢查通知。
本公告自2023年4月13日起實施。
海關總署
2023年4月7日
公告回顧
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(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)
根據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91號)規定,海關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?,F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:
一、海關對列入國家《危險化學品目錄》(最新版)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。
二、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,填報事項應包括危險類別、包裝類別(散裝產品除外)、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(UN編號)、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(包裝UN標記)(散裝產品除外)等,還應提供下列材料:
(一)《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》(樣式見附件1);
(二)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,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、數量等情況說明;
(三)中文危險公示標簽(散裝產品除外,下同)、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。
三、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報檢時,應提供下列材料:
(一)《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》(樣式見附件2);
(二)《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》(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除外);
(三)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;
(四)危險公示標簽(散裝產品除外,下同)、安全數據單樣本,如是外文樣本,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;
(五)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,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、數量等情況說明。
四、危險化學品進出口企業應當保證危險化學品符合以下要求:
(一)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(進口產品適用);
(二)有關國際公約、國際規則、條約、協議、議定書、備忘錄等;
(三)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、標準(出口產品適用);
(四)海關總署以及原質檢總局指定的技術規范、標準。
五、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的內容包括:
(一)產品的主要成分/組分信息、物理及化學特性、危險類別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。
(二)產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簽(進口產品應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),是否隨附安全數據單(進口產品應附中文安全數據單);危險公示標簽、安全數據單的內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。
六、對進口危險化學品所用包裝,應檢驗包裝型式、包裝標記、包裝類別、包裝規格、單件重量、包裝使用狀況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。
七、對出口危險化學品的包裝,應按照海運、空運、公路運輸及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規定、標準實施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,分別出具《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》《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》。
八、用作食品、食品添加劑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,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。
九、本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實施,原質檢總局2012年第30號公告同時廢止。
特此公告。
海關總署
2020年12月18日